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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度河北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初级考试报名统一在2月28日12:00截止
初级会计师网 时间: 2023-01-10

经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研究决定,2023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以下简称会计资格考试)采用无纸化方式,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初级考试于2023年5月13日至17日举行。现就2023年度会计初级资格考试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考试报名  

(一)报名参加会计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等法律法规。 

2.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无严重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3.热爱会计工作,具备相应的会计专业知识和业务技能。  

(二)报名参加初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高中毕业(含高中、中专、职高和技校)及以上学历。

(三)本通知“一、考试报名”(二)中所述技校学历,是指经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认可的技工院校学历。本通知所述其他学历或学位,是指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学历或学位。  

(四)本通知所述有关会计工作年限,截止日期为2023年12月31日;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正式从事会计工作,相应时间不计入会计工作年限;参加中级资格考试工作年限为取得规定学历前后从事会计工作时间的总和。  

(五)符合报名条件的在职在岗人员按属地化原则在其工作单位所在地报名;符合报名条件的在校学生,在其学籍所在地报名;符合报名条件的其他人员,在其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报名。  

符合报名条件的香港、澳门和台湾居民,按照就近方便原则在内地报名。有工作单位的,在其工作单位所在地报名;为在校学生的,在其学籍所在地报名。  

所有报名参加考试人员,均在其报名所在地参加考试。  

(六)审核报考人员报名条件时,报考人员应提交学历或学位证书或相关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居民身份证明(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应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证明)等材料。  

(七)考试报名审核方式。2023年度会计资格考试河北考区报名审核方式为前置性审核(考试前审核)。报名方式采取“信息采集、网上报名、自动审核、网上缴费”的方式。即:报考人员登录河北省会计人员管理服务系统进行信息采集,填写职称信息时,请选择是否参加会计资格考试,并选择对应的报考级别。报考人员信息采集通过审核后,登录全国会计资格评价网”选择河北省进行注册报名,报名系统调取信息采集数据自动审核。如符合报名条件,直接缴费报名成功。如不符合报名条件,请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信息变更,信息变更审核通过后,重新登录报名系统报名缴费。 

报名时使用的照片,将用于制作准考证、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等。考生须准备标准证件数字照片(白色背景,JPG格式,大于10KB,像素大于等于295*413),下载照片审核处理工具,对报名照片格式进行预处理后再进行上传。 

报考人员应严格按照报名条件,对填写和上传的基本信息、照片和相关资料的规范性、真实性和有效性负责。因填写或上传虚假信息、资料,经查实后,报考人员不得参加考试或取消考试成绩,并将其列入我省会计行业失信人员名单。 

二、考试科目  

初级资格考试科目包括《初级会计实务》、《经济法基础》。 

参加初级资格考试的人员,在1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的考试,方可取得初级资格证书;

三、考试大纲 

会计资格考试使用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的2023年度会计资格考试大纲。2023年度会计资格考试大纲将另行公布。  

(一)考试时间

级别

考试日期

考试时间及科目

初级

5月13日至17日

8:30-11:30

初级会计实务

经济法基础

14:30-17:30

初级会计实务

经济法基础

初级资格考试于2023年5月13日至17日进行,共10个批次。《初级会计实务》科目考试时长为105分钟,《经济法基础》科目考试时长为75分钟,两个科目连续考试,时间不能混用。  

会计资格考试时间、批次如有调整,将另行通知。  

(二)初级资格考试考务日程  

1.2023年1月5日前,省会计考办和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会计资格考试管理机构、雄安新区改发局(以下简称各地考试管理机构)公布2023年度会计初资格考试相关事项。 

2.2023年2月13日至2月28日“全国会计资格评价网”初级资格考试报名系统开通。考试报名统一在2月28日12:00截止,缴费统一在2月28日18:00截止。  

3.2023年5月6日至17日,报考初级资格考试人员登录“全国会计资格评价网”打印准考证。 

4.2023年5月13日至17日组织初级资格考试,。  

5.2023年6月16日前,初级资格考试成绩在“全国会计资格评价网”上公布。 

四、其他事项 

(一)考生应遵守考试纪律,认真备考,诚信参加考试。有关部门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及《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社部令第31号),对违法违规人员进行处理。 

(二)各级考试管理机构应按照本地区新冠感染疫情防控工作要求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疫情防控常态化下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有关工作的要求,及时研判情况,制定疫情防控措施和应急预案,做好考试期间疫情防控工作。出现突发疫情紧急情况,确实不能正常组织考试的,由市级考试管理机构请示当地疫情防控领导小组后,向社会公告暂停有关考区、考点的考试,并向财政部会计财务评价中心备案。相关考试管理机构要向考生做好解释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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