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审计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办公室《关于2024年度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审考办字〔2024〕1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2024年度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安徽考区考务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考试设置
(一)考试时间及科目
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分为初、中、高三个级别。初、中级资格考试均设置《审计相关基础知识》(客观题)《审计理论与实务》(客观题)2个科目;高级资格考试设置《高级审计实务》(主观题)1个科目。
具体考试时间及科目如下:
| 
				 考试日期  | 
			
				 考试级别  | 
			
				 考试时间  | 
			
				 考试科目  | 
		
| 
				 9月28日 (星期六)  | 
			
				 初、中级  | 
			
				 9:00—11:30  | 
			
				 审计相关基础知识  | 
		
| 
				 14:00—16:30  | 
			
				 审计理论与实务  | 
		||
| 
				 高级  | 
			
				 9:00—12:00  | 
			
				 高级审计实务  | 
		
(二)考试管理模式
初、中、高级资格考试方式均为闭卷笔答。初、中级资格考试实行成绩滚动管理,应试人员须在连续2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考试科目,方可取得相应级别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参加高级资格考试的应试人员须在1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方可取得高级资格考试合格证明。
二、报考条件
见附件《关于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事项的说明》。
三、报考流程
本次考试报名证明事项推行告知承诺制,报考人员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有关告知承诺制具体内容请登录中国人事考试网(www.cpta.com.cn)资格考试报名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专栏查询。
报考人员按如下流程完成报考:
(一)注册用户
报考人员登录中国人事考试网,点击网上报名,进入全国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服务平台,按照平台规定的流程注册用户。
报考人员注册前,须从中国人事考试网下载“证件照片审核工具”,并使用该软件进行照片审核处理。通过审核工具生成的报名照片上传后被自动识别为合格,考试机构不再对照片进行人工审核。报名照片将用于准考证、考场座次表、证书和证书查询认证系统,请慎重选用。
新注册报考人员在网上报名系统注册时,系统对身份、学历学位信息进行在线核查,核查及注册完成后方可继续报名;已注册报考人员须补充完善个人信息,核查完成后方可继续报名。身份信息在线核查的证件类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社保卡。
注册用户功能全年开放,身份、学历学位信息在线核查结果最迟将于信息提交后24小时内返回,请报考人员及时完成注册,以免影响报名。
为加强报名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事中监管,如报考人员提交的境内高等教育学历学位信息无法通过在线自动核验,应在报名前及时登录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学信网)进行验证/认证,下载相关PDF格式在线验证/认证报告,报名期间按报名地考试机构要求上传相关验证/认证报告,接受人工核查,具体操作方式参见中国人事考试网考生问答栏目内容(http://www.cpta.com.cn/question/1525.html)。
(二)填写报考信息并承诺
完成注册的报考人员应于2024年5月17日9:00至5月28日16:00期间登录安徽省人事考试网(www.apta.gov.cn),点击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服务平台,选择相应考试进入全国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服务平台,填写报考信息。
1.选择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报名参加考试的人员,应在报名前仔细了解相关资格考试的报考条件、符合报考条件所需的证明义务和证明内容、报考人员承诺的内容、不实承诺可能承担的责任、考试组织机构的核查权力和报考人员的配合义务等,由本人在网上报名系统填报信息,采用电子方式签署告知承诺书(电子文本),一经提交即具有法律效力,不允许代为承诺。考试组织机构不再索要有关证明,依据承诺办理报名相关事项。
2.报考人员承诺的内容包括:
(1)已知晓告知事项;
(2)已符合报考条件;
(3)填报的信息真实、客观;
(4)愿意接受考试组织机构的核查,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并接受处理。
3.报考人员作出承诺后,可在未缴费且报名截止前通过网上报名系统撤回承诺。撤回承诺后,报考人员应按报名地考试组织机构有关规定办理相关事项,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报考人员撤回承诺的,本年度该项考试中不再适用告知承诺制。
4.未选择告知承诺制或者不适用告知承诺制的报考人员,应在报名前仔细了解相关资格考试的报考条件、符合报考条件所需的证明义务和证明内容、考试组织机构的核查权力和报考人员的配合义务等,由本人在网上报名系统填报信息后,按报名地考试组织机构有关规定办理相关事项,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报考人员须在报名截止时间前完成信息确认环节,否则视为未完成报名。
根据有关规定,报考人员原则上应在工作地或居住地报名参加考试。
(三)核查
1.在线核查。报考人员在网上报名系统注册时,网上报名系统通过政务信息共享接口等方式对报考人员身份、学历学位等信息进行在线核查,完成相关数据核查后方可继续报名。
报考人员在提交报考信息后,网上报名系统将对学历学位、所学专业、工作年限等内容与报考特定条件相符合情况进行在线核查。
2.现场核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报考人员,应接受现场核查:
(1)不适用告知承诺制办理的;
(2)未选择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的;
(3)撤回承诺申请的;
(4)身份信息、学历学位、所学专业等无法在线核查或在线核查未通过的。
请应接受现场核查的报考人员于2024年5月28日16:00前将有关证明材料电子版上传到报名服务平台作为辅助,并于5月28日登录安徽省人事考试网查看各市现场核查具体安排,按要求参加现场核查。
现场核查所需材料如下:
(1)从全国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服务平台下载打印的报名表1张,并签字确认;
(2)本人有效身份证件(与报名表上的证件类型一致);
(3)本人学历、学位证书(境内高等教育学历学位信息无法通过在线自动核验的,应在报名前及时登录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学信网)进行验证/认证,下载打印相关PDF格式在线验证/认证报告);
(4)所在单位出具的从事审计相关工作年限证明;
(5)报考条件中要求具备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等其它材料。
上述证件、证书均需提供原件和复印件各1份。
现场人工核查工作由各市人社局专技科(专技处、办公室)、人事考试机构会同审计部门共同组织实施。各部门要加强协作,密切配合,于2024年5月27日前将本地区现场核查时间和地点安排情况报省人事考试院,并于2024年6月2日前完成现场核查工作。
各核查部门要采取措施,认真进行核查。凡在核查中发现有不符合报考条件者,应当即取消其报考资格;对弄虚作假者,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在核查前,报考人员可自行修改报考信息;核查后,报考人员不能进行修改。修改报考信息将自动取消报名信息确认状态,请谨慎操作。请报考人员严格按照流程和提示进行操作,并注意查看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报名服务平台、安徽省人事考试网、各市人事考试网站通知。报名技术问题可咨询0551-12333接通后转2,资格核查问题可咨询各市人社、审计部门。
(四)网上缴费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改革全国性职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管理方式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1217号)和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印发的《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改革全国性职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管理方式的通知》(皖价费〔2015〕123号)规定,审计专业技术初、中级资格考试费按每人每科50元的标准收取,另上缴国家考务费按每人每科12元,合计每人每科收62元;审计专业技术高级资格考试费按每人每科50元的标准收取,另上缴国家考务费按每人每科20元,合计每人每科收70元。
通过核查的报考人员,请于6月4日16:00前登录报名服务平台,通过易宝支付平台网上缴纳考试费用。如对费用支付有疑问,请咨询易宝支付平台24小时客服热线:95070。报考人员缴费是否成功以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报名服务平台显示结果为准,未按规定的流程和时限办理报名手续或未支付考试费用的,视为自动放弃报名。缴费成功后原则上不予退费。
四、考点设置及准考证办理
本次考试考点应选用标准化考场,各考区要将考试监控视频资料按要求期限保存。请应试人员于9月24日16:00后登录安徽省人事考试网下载打印本人准考证。
五、成绩查询
应试人员可以登录安徽省人事考试网、中国人事考试网,也可以在电子社保卡(皖事通、支付宝、微信、云闪付、各社保卡合作银行APP等均可申领)的“全国服务—专业技术人员考试成绩查询”模块中查询成绩。
根据《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规程》,应试人员对考试成绩有异议的,请在考试成绩公布之日起30天内,在安徽省人事考试网成绩查询页面点击“成绩复查”按钮填写相关信息申请成绩复查,逾期不再受理。省人事考试院汇总已受理的成绩复查申请后及时报送审计署考试中心,成绩复查只限于答卷卷面分数合计和登录是否有误。审计署考试中心协调负责评卷组织工作的单位,对提出复查申请的考试成绩进行复核,15天内将结果反馈至省人事考试院。届时申请人可在安徽省人事考试网成绩查询页面点击“复查结果”按钮填写相关信息查询结果,复查后的成绩为最终成绩。
六、监督管理
根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告知承诺制试点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皖人社秘〔2020〕41号),实行报名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后,相关部门将对报考人员实施全程社会监督和加强全面管理。主要措施包括:
(一)免予核查
1.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报考人员,原则上可免予现场核查:
(1)已经作出承诺的;
(2)身份、学历学位、所学专业等信息已经全部在线自动完成核查的;
(3)在资格考试诚信档案库无记录的。
2.对于免予核查的人员,考试组织机构将采用随机抽查、重点监管、智慧监管等方式实施日常监管。监管的具体方式与相关要求由省级考试组织机构确定。
(1)随机抽查。考试组织机构将按一定比例进行随机抽查,重点核查报考人员的践诺情况。
(2)重点监管。考试组织机构将对报考免试级别且无法在线核查免试相关证明材料,或被社会监督举报的报考人员进行重点监管,要求报考人员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3)智慧监管。考试组织机构将通过大数据比对、人工智能技术、特定条件判断等方式进行智慧监管。
报考人员应接受并配合考试组织机构核查,逾期拒不接受核查的,视为放弃考试资格。
(二)社会监督
对于核查难度较大的证明材料,考试组织机构将通过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等渠道,公示相关人员承诺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三)不实承诺的处理
考试前,考试组织机构在核查中发现报考人员不符合报考条件的,给予其考试报名无效的处理,已缴费用不予退还。
考试后,考试组织机构在核查或者日常监管中发现报考人员不符合报考条件的,取得考试成绩的,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取得资格证书或者成绩证明的,资格证书或者成绩证明无效;取得注册证书的,由注册机关撤销其注册,并依据相关规定处理。
报考人员有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相应资格证书或者成绩证明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的,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1号)第十条、第十二条处理。
报考人员涉嫌犯罪的(包括但不限于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等),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七、注意事项
(一)答题方式
《审计相关基础知识》《审计理论与实务》科目为客观题,《高级审计实务》科目为主观题,应试人员作答前,务必认真阅读试卷封二“应试人员注意事项”和答题卡首页“作答须知”。应试人员须使用黑色墨水笔在相应位置或区域认真填写姓名、准考证号、试卷代码(如需填写),并使用正规2B铅笔按规范填涂样式填涂对应信息点并进行检查,确保信息完整、准确。客观题应使用正规2B铅笔按规范填涂样式按题号填涂答案选项对应的信息点;主观题应使用黑色墨水笔在答题卡对应的题号区域边框内作答,超出的作答无效。
应试人员应试时携带的文具限于黑色墨水笔、2B铅笔、橡皮和无声无文本编辑功能的计算器,凭准考证和本人有效身份证件(与报名时使用的证件一致)进入考场,严禁将手机、智能手表(手环)、蓝牙耳机等具有通信、记录、拍照、存储、传输功能的电子设备带至座位。
考场上应备有草稿纸供应试人员使用,考后收回。
(二)考试大纲
使用审计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确定的2024年度初、中、高级资格考试大纲,各级别考试大纲统一公布在审计署官方网站(www.audit.gov.cn)“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栏。
(三)广德市和宿松县考务安排
广德市和宿松县的考试考务工作分别由宣城市和安庆市统一安排,请有关单位做好工作衔接和安排。
(四)其他事项
2024年度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务工作执行《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监考手册》《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规程》(人社厅发〔2021〕18号)和《安徽省人事考试考点考场管理细则(试行)》(皖人社发〔2013〕5号)等有关规定;对考试违纪违规行为,依据《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1号)处理。应试人员应试时要妥善保管好自己的试卷和答题卡(纸),防止他人抄袭造成雷同答卷。考试结束后采用技术手段等甄别为雷同答卷的考试答卷,将给予考试成绩无效处理。
各市咨询电话:
| 
				 序号  | 
			
				 地市名称  | 
			
				 咨询电话  | 
		
| 
				 1  | 
			
				 合肥  | 
			
				 0551-12333接通后转1  | 
		
| 
				 2  | 
			
				 芜湖  | 
			
				 考务咨询电话:0553-3991188 政策咨询电话:0553-3991138  | 
		
| 
				 3  | 
			
				 蚌埠  | 
			
				 考务咨询电话:0552-2056631 政策咨询电话:0552-3110635  | 
		
| 
				 4  | 
			
				 淮南  | 
			
				 考务咨询电话:0554-6652405 政策咨询电话:0554-6649185  | 
		
| 
				 5  | 
			
				 马鞍山  | 
			
				 0555-8880232  | 
		
| 
				 6  | 
			
				 淮北  | 
			
				 考务咨询电话:0561-3050602 政策咨询电话:0561-3881256  | 
		
| 
				 7  | 
			
				 铜陵  | 
			
				 考务咨询电话:0562-2168711 政策咨询电话:0562-2168521  | 
		
| 
				 8  | 
			
				 安庆  | 
			
				 0556-5347170  | 
		
| 
				 9  | 
			
				 黄山  | 
			
				 0559-2359197  | 
		
| 
				 10  | 
			
				 亳州  | 
			
				 考务咨询电话:0558-5118606 政策咨询电话:0558-5132010  | 
		
| 
				 11  | 
			
				 阜阳  | 
			
				 考务咨询电话:0558-2262161 政策咨询电话:0558-2259196  | 
		
| 
				 12  | 
			
				 宿州  | 
			
				 考务咨询电话:0557-3023453 政策咨询电话:0557-3021623  | 
		
| 
				 13  | 
			
				 滁州  | 
			
				 考务咨询电话:0550-3022253 政策咨询电话:0550-3026363  | 
		
| 
				 14  | 
			
				 六安  | 
			
				 考务咨询电话: 0564-3334019、0564-3332122 政策咨询电话:0564-3379851  | 
		
| 
				 15  | 
			
				 宣城  | 
			
				 0563-3036887、0563-2719587  | 
		
| 
				 16  | 
			
				 池州  | 
			
				 考务咨询电话:0566-2617353 政策咨询电话:0566-2022089  | 
		
附件:关于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事项的说明
附件
关于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事项的说明
一、初、中、高级资格考试报名条件
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具备良好的审计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符合初、中、高级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条件的人员,即可报名参加相应级别的考试。
(一)具备国家教育部门认可的高中毕业(含高中、中专、职高、技校,下同)及以上学历,均可报名参加初级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二)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报名参加中级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1.高中毕业,取得初级审计专业技术资格,从事审计相关工作满10年;
2.具备大学专科学历,从事审计相关工作满5年;
3.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从事审计相关工作满4年;
4.具备双学士学位(包括第二学士学位),从事审计相关工作满2年;
5.具备硕士学位或研究生学历,从事审计相关工作满1年;
6.具备博士学位。
(三)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报名参加高级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1.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中级审计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审计相关工作满6年;
2.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中级审计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审计相关工作满5年;
3.具备硕士学位或研究生学历,取得中级审计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审计相关工作满4年;
4.具备博士学位,取得中级审计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审计相关工作满2年。
二、应届毕业生报名考试
应届毕业生可以凭所在院校开具的应届毕业证明作为符合相应学历条件,报名参加当年度初、中、高级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试合格人员领取证书时应补充提交学历学位证书信息等。
三、持单独划线职业资格证书报名考试
根据《关于单独划定部分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合格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人社厅发〔2022〕25号)中“单独划线职业资格证书或成绩合格证明,在相应省(区、市)的单独划线地区有效”等规定,使用审计单独划线职业资格证书申报高一级审计职业资格考试的,只可在证书标注的有效区域所在的省(区、市)报名参加考试。
四、港澳台和外国籍人员报名考试
港澳台和外国籍人员可以报名参加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港澳台和外国籍人员持内地高等学校毕业证书的,可以直接填报相关信息;持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或者国外高等学校学历或者学位证书的,学历、学位证书须经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符合考试报名条件的港澳台和外国籍人员在内地工作地或居住地就近报名。
五、其他职称、职业资格人员报名考试
取得二级造价工程师、资产评估师、税务师职业资格证书,可以直接对应初级审计专业技术资格,按照规定的学历、年限条件报名参加中级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取得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合格证书、一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在取得资产评估师、税务师职业资格证书时满足中级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规定的学历和年限条件,可以直接对应中级审计专业技术资格,按照规定的学历、年限条件报名参加高级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取得会计师、经济师、统计师、工程师中级职称,可以视同具备中级审计专业技术资格,按照规定的学历、年限条件报名参加高级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根据有关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和资格规定,相关职业资格可对应的会计、经济、统计、工程中级职称如下:
| 
				 序号  | 
			
				 职业资格名称  | 
			
				 级别  | 
			
				 资格类别  | 
			
				 对应职称  | 
		
| 
				 1  |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  | 
			
				 中级  | 
			
				 水平评价类  | 
			
				 会计师(中级)  | 
		
| 
				 2  | 
			
				 经济专业技术资格  | 
			
				 中级  | 
			
				 水平评价类  | 
			
				 经济师(中级)  | 
		
| 
				 3  | 
			
				 房地产估价师  | 
			
				 ——  | 
			
				 准入类  | 
			
				 经济师(中级)  | 
		
| 
				 4  | 
			
				 工程咨询(投资)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  | 
			
				 ——  | 
			
				 水平评价类  | 
			
				 经济师(中级) 或工程师(中级)  | 
		
| 
				 5  | 
			
				 不动产登记代理专业人员职业资格  | 
			
				 ——  | 
			
				 水平评价类  | 
			
				 经济师(中级)  | 
		
| 
				 6  | 
			
				 房地产经纪专业人员职业资格  | 
			
				 水平评价类  | 
			
				 经济师(中级)  | 
		|
| 
				 7  | 
			
				 银行业专业人员职业资格  | 
			
				 中级  | 
			
				 水平评价类  | 
			
				 经济师(中级)  | 
		
| 
				 8  | 
			
				 精算师  | 
			
				 准精算师  | 
			
				 水平评价类  | 
			
				 经济师(中级)  | 
		
| 
				 9  | 
			
				 统计专业技术资格  | 
			
				 中级  | 
			
				 水平评价类  | 
			
				 统计师(中级)  | 
		
| 
				 10  | 
			
				 ——  | 
			
				 准入类  | 
			
				 工程师(中级)  | 
		|
| 
				 11  | 
			
				 ——  | 
			
				 准入类  | 
			
				 工程师(中级)  | 
		|
| 
				 12  | 
			
				 注册核安全工程师  | 
			
				 ——  | 
			
				 准入类  | 
			
				 工程师(中级)  | 
		
| 
				 13  | 
			
				 一级  | 
			
				 准入类  | 
			
				 工程师(中级)  | 
		|
| 
				 14  | 
			
				 ——  | 
			
				 准入类  | 
			
				 工程师(中级)  | 
		|
| 
				 15  | 
			
				 建造师  | 
			
				 一级  | 
			
				 准入类  | 
			
				 工程师(中级)  | 
		
| 
				 16  | 
			
				 分级注册的应为一级  | 
			
				 准入类  | 
			
				 工程师(中级)  | 
		|
| 
				 17  | 
			
				 注册验船师  | 
			
				 A级  | 
			
				 准入类  | 
			
				 工程师(中级)  | 
		
| 
				 18  | 
			
				 注册安全工程师  | 
			
				 中级  | 
			
				 准入类  | 
			
				 工程师(中级)  | 
		
| 
				 19  | 
			
				 注册消防工程师  | 
			
				 一级  | 
			
				 准入类  | 
			
				 工程师(中级)  | 
		
| 
				 20  | 
			
				 一级  | 
			
				 准入类  | 
			
				 工程师(中级)  | 
		|
| 
				 21  | 
			
				 通信专业技术人员 职业资格  | 
			
				 中级  | 
			
				 水平评价类  | 
			
				 工程师(中级)  | 
		
| 
				 22  | 
			
				 计算机技术与软件 专业技术资格  | 
			
				 中级  | 
			
				 水平评价类  | 
			
				 工程师(中级)  | 
		
| 
				 23  | 
			
				 ——  | 
			
				 水平评价类  | 
			
				 工程师(中级)  | 
		|
| 
				 24  | 
			
				 机动车检测维修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  | 
			
				 机动车检测维修工程师  | 
			
				 水平评价类  | 
			
				 工程师(中级)  | 
		
| 
				 25  | 
			
				 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  | 
			
				 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师  | 
			
				 水平评价类  | 
			
				 工程师(中级)  | 
		
| 
				 26  | 
			
				 ——  | 
			
				 水平评价类  | 
			
				 工程师(中级)  | 
		|
| 
				 27  | 
			
				 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  | 
			
				 Ⅲ级  | 
			
				 准入类  | 
			
				 工程师(中级)  | 
		
具备其他系列副高级职称以上资格,在审计相关工作岗位从事审计相关工作满2年,可以视作符合规定的学历、年限条件,报名参加高级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六、免考条件和程序
获得审计硕士专业学位人员按照规定条件报名参加初级或中级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可以免试《审计相关基础知识》科目,仅参加《审计理论与实务》科目考试。
我国审计硕士专业学位于2011年设立,《研究生教育学科专业目录(2022年)》规定审计专业学位类别代码为1257(2011—2022年期间专业学位类别代码为025700),学位证书显示的授予学位为“审计硕士”。获得过审计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点的研究生培养单位名单如下:
| 
				 序号  | 
			
				 培养单位  | 
			
				 备注  | 
		
| 
				 1  | 
			
				 北京大学  | 
			|
| 
				 2  | 
			
				 北京交通大学  | 
			|
| 
				 3  |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 
			|
| 
				 4  | 
			
				 北京国家会计学院  | 
			|
| 
				 5  | 
			
				 中国财政科学研究院  | 
			|
| 
				 6  | 
			
				 中央财经大学  | 
			|
| 
				 7  | 
			
				 中国政法大学  | 
			|
| 
				 8  |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  | 
			|
| 
				 9  | 
			
				 北京石油化工学院  | 
			|
| 
				 10  | 
			
				 天津财经大学  | 
			|
| 
				 11  | 
			
				 河北经贸大学  | 
			|
| 
				 12  | 
			
				 河北大学  | 
			|
| 
				 13  | 
			
				 山西财经大学  | 
			|
| 
				 14  | 
			
				 内蒙古财经大学  | 
			|
| 
				 15  | 
			
				 辽宁大学  | 
			|
| 
				 16  | 
			
				 东北财经大学  | 
			|
| 
				 17  | 
			
				 渤海大学  | 
			|
| 
				 18  | 
			
				 吉林财经大学  | 
			|
| 
				 19  | 
			
				 哈尔滨商业大学  | 
			|
| 
				 20  | 
			
				 上海交通大学  | 
			|
| 
				 21  | 
			
				 上海国家会计学院  | 
			|
| 
				 22  | 
			
				 上海立信会计金融学院  | 
			|
| 
				 23  | 
			
				 上海政法学院  | 
			|
| 
				 24  | 
			
				 南京大学  | 
			|
| 
				 25  | 
			
				 南京审计大学  | 
			|
| 
				 26  | 
			
				 南京信息工程大学  | 
			|
| 
				 27  | 
			
				 南京财经大学  | 
			|
| 
				 28  | 
			
				 浙江工商大学  | 
			|
| 
				 29  | 
			
				 杭州电子科技大学  | 
			|
| 
				 30  | 
			
				 浙江财经大学  | 
			|
| 
				 31  | 
			
				 安徽财经大学  | 
			|
| 
				 32  | 
			
				 厦门大学  | 
			|
| 
				 33  | 
			
				 厦门国家会计学院  | 
			|
| 
				 34  | 
			
				 江西财经大学  | 
			|
| 
				 35  | 
			
				 山东大学  | 
			|
| 
				 36  | 
			
				 山东财经大学  | 
			|
| 
				 37  |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  | 
			|
| 
				 38  | 
			
				 中原工学院  | 
			|
| 
				 39  | 
			
				 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  | 
			|
| 
				 40  | 
			
				 武汉大学  | 
			|
| 
				 41  |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 
			|
| 
				 42  | 
			
				 湖南工商大学  | 
			|
| 
				 43  | 
			
				 暨南大学  | 
			|
| 
				 44  | 
			
				 中山大学  | 
			|
| 
				 45  | 
			
				 广东财经大学  | 
			|
| 
				 46  |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  | 
			|
| 
				 47  | 
			
				 陆军勤务学院  | 
			|
| 
				 48  | 
			
				 西南政法大学  | 
			|
| 
				 49  | 
			
				 重庆理工大学  | 
			|
| 
				 50  | 
			
				 重庆工商大学  | 
			|
| 
				 51  | 
			
				 四川大学  | 
			|
| 
				 52  | 
			
				 西南财经大学  | 
			|
| 
				 53  | 
			
				 四川师范大学  | 
			|
| 
				 54  | 
			
				 四川外国语大学  | 
			|
| 
				 55  | 
			
				 云南大学  | 
			|
| 
				 56  | 
			
				 云南财经大学  | 
			|
| 
				 57  | 
			
				 西京学院  | 
			|
| 
				 58  | 
			
				 西北政法大学  | 
			|
| 
				 59  | 
			
				 西安财经大学  | 
			|
| 
				 60  | 
			
				 兰州财经大学  | 
			|
| 
				 61  | 
			
				 新疆财经大学  | 
			|
| 
				 62  | 
			
				 石河子大学  | 
			|
| 
				 63  | 
			
				 云南师范大学  | 
			|
| 
				 64  | 
			
				 吉林大学  | 
			
				 已撤销授权点  | 
		
| 
				 65  | 
			
				 中国海洋大学  | 
			
				 已撤销授权点  | 
		
| 
				 66  | 
			
				 华中科技大学  | 
			
				 已撤销授权点  | 
		
| 
				 67  | 
			
				 西安理工大学  | 
			
				 已撤销授权点  | 
		
| 
				 68  | 
			
				 中国人民大学  | 
			
				 已撤销授权点  | 
		
| 
				 69  | 
			
				 南开大学  | 
			
				 已撤销授权点  | 
		
| 
				 70  | 
			
				 湖南大学  | 
			
				 已撤销授权点  | 
		
| 
				 备注:已撤销授权点的院校在获批期间存在审计硕士专业学位毕业生的,该毕业生具备《审计相关基础知识》科目免考资格。  | 
		||
七、从事审计相关工作界定
在审计及相关合规、稽核、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等岗位工作,或者在会计、经济、统计、工程或教育科研等岗位工作且有相关审计实践经验的,可以视同从事审计相关工作。
八、工作年限计算
取得相应学历学位前后的审计相关工作年限合并计算,工作年限计算截止日期为考试年度的12月3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