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订通过《海南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将于2022年3月1日起施行。《规定》明确提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和道路交通发展等情况,划定并公布低排放区域和零排放区域。
据了解,2016年,我省出台《海南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规定》,但随着国家政策及我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情况的不断变化,该规定已无法适应新形势管理需要。此次对《规定》进行全面修订,统筹“油、路、车”三个领域高质量发展和高标准治理,建立健全我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监管机制,为有效减少机动车尾气污染物排放,改善并提升我省环境空气质量提供重要法治保障。
据相关部门统计,我省机动车保有量每年均持续增长,2020年已达到150万余辆。机动车污染问题逐步凸显,已成为大气污染主要来源,影响我省空气环境质量。根据大气污染物来源解析分析,机动车等移动源尾气排放是我省PM2.5的主要来源,占比高达30%,是所有污染源排放之首。机动车尾气排放已成为制约我省环境空气质量稳中向好发展的关键因素。因此,应当加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尤其是从立法层面固化相关防治措施,确保我省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
据介绍,此次修订《规定》,是打赢蓝天保卫战和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的具体实践,是改善我省环境空气质量的迫切需要,将助力构建我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监管机制,从源头防范、过程监管、综合施策等环节打通部门监管盲点堵点,建立健全我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监管机制。
《规定》明确提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和道路交通发展等情况,划定并公布低排放区域和零排放区域。进入低排放或零排放区域的机动车必须满足相应排放要求。同时,《规定》明确提出严控车用汽油蒸气压可减少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明确规定监管部门对机动车用燃料等有关产品质量的监管职责。
《规定》还要求强化在用车监管,明确了机动车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遵守的规定和重点用车单位管理要求,禁止排放检验不合格或者排放明显可视污染物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规定》提出,机动车所有人或者使用人要确保机动车装载的污染控制装置、车载排放诊断系统等设备和装置的正常使用;并对城市公交、道路运输、出租车、港口等重点用车单位的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责任以及相应的法律责任进行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