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实施方案
(2019—2021年)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方案(2019—2021年)的通知》(国办发〔2019〕24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任务目标
持续开展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提高培训针对性实效性,全面提升劳动者职业技能水平和就业创业能力。2019年至2021年,全省共开展各类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220万人次以上,其中2019年培训70万人次以上。到2021年年底,技能劳动者占就业人员总量的比例力争达到25%以上,高技能人才占技能劳动者的比例力争达到30%以上。
二、聚焦重点分类施训,提升培训针对性
(一)大力开展企业职工技能提升和转岗转业培训。面向“5+1”现代产业、“10+3”现代农业以及现代服务业企业职工,大规模开展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对煤炭、钢铁等行业去产能职工开展转岗转业培训。在各类企业开展新型学徒制培训,力争3年培养3万名左右企业新型学徒,同时按规定开展现代学徒制培训。在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高危行业领域实施安全技能提升行动计划,严格执行从业人员安全技能培训合格后上岗制度。鼓励企业与参训职工协商一致灵活调整工作时间,保障职工参训期间应有的工资福利待遇。(责任单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发展改革委、教育厅、经济和信息化厅、财政厅、商务厅、应急厅、省国资委、省总工会。列首位的为牵头单位,下同。)
(二)大力开展重点群体就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针对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特别是新生代农民工,实施农民工“春潮行动”“求学圆梦行动”、新生代农民工职业技能提升计划、返乡创业培训计划和劳务品牌培训。对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和省内普通高校全日制非毕业年度在校大学生(含技工院校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和在校学生,以下简称高校学生,下同)、下岗失业人员、退役军人,根据其意愿开展就业技能培训。对城乡未继续升学初高中毕业生(以下称“两后生”),开展劳动预备培训。对残疾人,实施残疾人职业技能提升计划。对有创业愿望的人员开展创业培训,并做好创业培训项目开发、创业担保贷款、后续扶持等相关服务工作。(责任单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教育厅、退役军人厅、省总工会、团省委、省妇联、省残联)
(三)切实加大技能扶贫工作力度。聚焦大小凉山彝区、高原藏区,深入实施深度贫困地区贫困劳动力技能培训全覆盖行动,提供免费就业技能培训。对接受技工教育的贫困家庭学生,按规定落实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和免学费等政策。实施“雨露计划”,对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子女接受中等职业教育的,在中职助学金的基础上,再给予每生每年1000元的生活补助。(责任单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教育厅、财政厅、农业农村厅、省扶贫开发局)
三、健全多元培训体系,激发培训主体活力
(四)发挥企业主体作用。支持各类企业设立职工培训中心,对帮助小微企业开展职工培训的,可优先纳入当地定点培训机构认定范围。鼓励企业与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下同)共建实训中心、教学工厂等,推广“厂中校、校中厂”合作模式,积极建设培育产教融合型企业。各地可按规定根据毕业生就业人数或培训实训人数对企业办职业院校给予支持。支持企业参与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和技能大师工作室项目建设,对新建的省级项目分别给予每个300万元和30万元的经费补助。支持高危企业集中的地区建设安全生产和技能实训基地。(责任单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经济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教育厅、科技厅、财政厅、省国资委、省总工会)
(五)发挥职业院校基础作用。支持职业院校在其专业设置和培训课程范围内,面向社会开展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在核定职业院校绩效工资总量时,可向承担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的单位倾斜。职业院校可将一定比例的培训收入纳入学校公用经费,培训工作量可按一定比例折算成全日制学生培养工作量,内部分配时应向承担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的一线教师倾斜。按照国家和我省部署,开展“学历证书+若干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制度试点工作。(责任单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教育厅、财政厅)
(六)发挥社会培训和评价机构支持作用。鼓励行业、企业、社会组织、个人根据产业发展及市场需求举办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和评价机构,在政府购买服务、校企合作、实训基地建设、就业信息服务等方面,与公办同类机构享受同等待遇。支持社会培训和评价机构建立同业交流平台,促进行业发展,加强行业自律。(责任单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教育厅、财政厅)
(七)创新拓展培训内容。坚持需求导向,围绕市场急需紧缺职业,开展家政、养老服务、托幼、电商、餐饮服务、建筑等就业技能培训;围绕现代产业发展,加强航空与燃机、信息安全、新能源汽车、轨道交通、生物医学、石墨烯、人工智能等领域新职业新技能培训;围绕乡村振兴,实施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程、农村实用人才带头人素质提升计划、贫困村创业致富带头人和农村青年致富带头人培育工程、乡村文旅能人支持计划,在深度贫困地区适当增加普通话、社交礼仪等生活技能培训;围绕振兴四川传统技艺,组织开展蜀绣、自贡扎染、藏族唐卡、羌族刺绣、彝族服饰、竹编、绵竹年画等地方特色手工艺以及民族歌舞表演等培训。同时,将职业道德、职业规范、工匠精神、质量意识、法律意识和相关法律法规、安全环保、健康卫生、就业指导等内容贯穿职业技能培训全过程。(责任单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厅、教育厅、民政厅、农业农村厅、商务厅、文化和旅游厅、省卫生健康委、应急厅、省妇联)
(八)推进基础能力建设。在职业院校持续实施产教融合深化工程和职业教育质量提升工程,支持建设产教融合实训基地和公共实训基地。大力推广“工学一体化”“职业培训包”“互联网+”等先进培训方式,积极搭建网络和移动学习培训平台。加强师资建设,落实职业院校教师到企业实践制度,建立健全职业院校教师和企业师傅互派顶岗交流锻炼机制,职业院校和培训机构可按规定自主招聘企业技能人才任教。建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参与的培训数据共享机制,完善培训统计工作,探索建立劳动者职业培训电子档案,实现培训评价信息与就业社保信息联通共享,提供培训就业一体化服务。(责任单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经济和信息化厅、教育厅、财政厅、省国资委)
四、完善培训补贴政策,强化政府引导激励
(九)落实现有补贴政策。对贫困家庭子女、贫困劳动力、“两后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下岗失业人员和转岗职工、退役军人、残疾人开展免费职业技能培训,对高校学生和企业职工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对贫困劳动力、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两后生”中的农村学员和城市低保家庭学员,在培训期间按规定通过就业创业补助资金同时给予一定生活费(含交通费)补贴,具体标准由各市(州)根据生活、交通等成本合理确定。对符合条件的企业职工参加岗前、转岗转业、在岗、岗位提升等培训并取得证书(含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特种作业操作证书、培训合格证书等,下同)的,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或参保职工技能提升补贴。职工参加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的,给予企业每人每年不低于4000元的职业培训补贴。对各类生产经营主体吸纳贫困劳动力就业并开展以工代训,以及参保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就业并开展以工代训的,按每人每月200元的标准给予最长不超过6个月的职业培训补贴。(责任单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经济和信息化厅、财政厅、教育厅、退役军人厅、应急厅、省国资委、省残联)
(十)调整完善职业培训补贴政策。各市(州)可在规定的原则下根据培训成本和期限等合理确定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符合条件的劳动者在户籍地、常住地、求职就业地参加培训后取得证书的,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原则上每人每年可享受不超过3次,但同一职业同一等级不可重复享受,确有培训需求、不具有按月领取养老金资格的人员可作为培训对象纳入政策范围。县级以上政府可针对资金来源渠道和使用管理分散问题,对有关部门各类培训资金和项目进行整合。鼓励各地对贫困劳动力、去产能失业人员、退役军人、残疾人等群体开展项目制培训,由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按照规定通过公开招标或比选等方式择优确定承训单位实施。对企业开展培训或者培训机构开展项目制培训的,可按培训补贴总额的50%先行拨付部分资金。(责任单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经济和信息化厅、财政厅、退役军人厅、省残联)
(十一)加大资金筹集和支持力度。各地要将地方人才经费和行业产业发展经费中用于职业技能培训的资金,以及一定比例的失业保险基金结余和就业创业补助资金统筹用于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拟用于职业技能提升行动的失业保险基金结余筹集和使用办法由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另行制定。企业要足额提取和使用职工教育经费,其中60%以上用于一线职工培训,可用于企业“师带徒”津贴补助。落实将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限额提高至工资薪金总额8%的税收政策。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安排经费对职业技能培训教材开发、师资培训、教学改革以及职业技能竞赛等基础工作给予支持,对培训组织动员工作进行奖补。(责任单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教育厅、四川省税务局、省总工会)
(十二)强化资金监督管理。各地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完善培训补贴申领、审核、公示、拨付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开资金使用情况,加强监督检查和专项审计工作,保障资金安全和效益。要将补贴性培训纳入实名制管理,充分利用大数据、社会保障卡“一卡通”等加强培训监管。对以虚假培训等套取、骗取资金的依法依纪严惩。对培训工作中出现的失误和问题要区分不同情况对待,保护工作落实层面干事担当的积极性。(责任单位: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五、加强组织领导,强化保障措施
(十三)健全工作机制。各级政府要把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作为重要民生工程,切实承担主体责任,形成省级统筹、部门参与、市县实施的工作格局。在省就业创业工作联席会议框架下,进一步完善职能,形成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省直有关部门(单位)共同参与的省级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工作协调机制,建立工作情况季报、年报制度。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发展改革、教育、经济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财政、农业农村、商务、文化和旅游、退役军人、应急、国资监管等部门(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能职责落实责任,支持鼓励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群团组织以及行业协会参与职业技能培训工作,形成工作合力。市县两级也要形成相应的工作协调机制,结合工作需要制定具体贯彻落实措施。鼓励各地将财政补助资金与培训工作绩效挂钩,促进扩大培训规模,提升培训质量和层次。
(十四)深化“放管服”改革。对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实施目录清单管理,由各市(州)定期发布培训项目目录、培训和评价机构目录。各地可采取公开招投标等方式购买培训和评价服务。各地各部门(单位)要依托信息化管理系统,推进网上申报审核,加强业务协同配合,减少证明材料,优化经办流程,提高服务效率。鼓励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引入第三方对培训机构和培训效果开展评估,强化培训质量监管。
(十五)推进培训与评价有机衔接。严格执行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制度、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备案制度和准入类职业持证上岗制度。完善技能人才职业资格评价、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专项职业能力考核等多元化评价方式,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按规定开展自主评价和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支持各地结合区域经济发展开发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规范并实施考核;支持职业技能评价机构按规定参与新业态、新职业的技能标准开发。
(十六)营造良好氛围。各地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加大职业技能培训政策宣传力度,帮助企业、培训机构和劳动者熟悉了解、用足用好政策。要大力弘扬和培育工匠精神,落实提高技术工人待遇的政策措施,广泛开展职业技能竞赛、技术比武和岗位练兵等活动,加大技能人才激励表彰力度,进一步增强技能人才的职业荣誉感、获得感,不断优化技能成才的环境氛围。
本实施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我省现行职业技能培训相关政策规定,凡与本方案不一致的,按本方案执行。
补贴申领条件 :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参保职工,可申领技能提升补贴:
(一)申领技能提升补贴时,属于企业职工的;
(二)依法参加失业保险,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36个月(含视同缴费年限)及以上的;
(三)自2017年1月1日起取得初级(五级)、中级(四级)、高级(三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
补贴发放标准 :
职工取得初级(五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补贴标准为1000元;取得中级(四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补贴标准为1500元;取得高级(三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补贴标准为2000元。
各市(州)可根据本地产业发展方向和人力资源市场需求,研究制定本地区紧缺急需的职业(工种)目录。技能提升补贴标准可向地区紧缺急需职业(工种)予以倾斜,初级(五级)一般不超过1100元;中级(四级)一般不超过1800元;高级(三级)一般不超过2500元。
同一职业(工种)同一等级只能申请并享受一次技能提升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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