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 交通运输部 水利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和〈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建人〔2018〕67号)及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江苏省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试行)》(苏建规字〔2019〕3号)精神,为切实做好我省2023年度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分工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会同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共同负责江苏省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工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执业资格考试与注册中心和省人事考试中心负责考务工作。
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建委)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考试报名、考前比对及对全部科目成绩达到相关标准的应试人员进行考后资格审查(以下简称考后审查)的初审工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审查复核工作,并与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人事考试中心对考后审查中的疑难问题进行会商,形成终审意见。
二、时间安排与考区设置
2023年度江苏省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定于9月23日举行,原则上在各设区市设置考点,具体考试时间详见《2023年度江苏省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工作计划》(附件1)。
三、考试科目及作答方式
考试设《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基础知识》和《建设工程计量与计价实务》2个科目,分2个半天进行。其中,《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基础知识》为基础科目,考试时间为2.5小时;《建设工程计量与计价实务》为专业科目,考试时间为3小时。专业科目分土木建筑工程、交通运输工程、水利工程和安装工程4个专业类别,报考人员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选择其一。
两个科目考试均为闭卷考试。《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基础知识》、《建设工程计量与计价实务》(水利工程、交通工程)科目试题均为客观题,应试人员须使用2B铅笔在答题卡上作答。《建设工程计量与计价实务》(土木建筑工程、安装工程)科目由客观题和主观题组成,应试人员作答单选题、多选题及案例题时均须使用2B铅笔在专用答题纸的涂卡区域进行填涂,此外作答案例题时还须使用黑色墨水笔在专用答题纸的作答区域作答。不按要求作答或在指定区域外答题的,答题无效。在专用答题纸上书写与题意无关的语言或作标记的,均按违纪试卷处理。
报考人员应考时应携带2B铅笔、黑色墨水笔、橡皮以及无声无文本编辑功能的计算器,并严格按照试卷扉页的应试人员注意事项进行作答。草稿纸由考点统一配发,数量应满足应试人员作答需要,考后收回。
四、成绩管理办法
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成绩实行2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办法。参加全部2个科目考试的人员必须在连续2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方可取得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符合免试条件或者报考增报专业只需参加1个科目考试的报考人员,考试合格后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相应专业合格证明。
2022年已完成报名缴费的考生,因疫情原因未能参加考试且已有通过科目,报考2023年度考试其通过科目滚动年限相应延续1年。
五、考试报名条件
(一)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业务素质和道德品行,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参加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报考级别为“考全科”):
1. 具有工程造价专业大学专科(或高等职业教育)学历,从事工程造价、工程管理业务工作满1年;
具有土木建筑、水利、装备制造、交通运输、电子信息、财经商贸大类大学专科(或高等职业教育)学历,从事工程造价、工程管理业务工作满2年。
2. 具有工程造价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
具有工学、管理学、经济学门类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从事工程造价、工程管理业务工作满1年。
3. 具有其他专业相应学历或学位的人员,从事工程造价、工程管理业务工作年限相应增加1年。
(二)符合第(一)款报考条件且具有以下条件之一者,申请参加二级造价工程师考试可免考基础科目(报考级别为“免一科”):
1. 已取得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
2. 已取得公路工程造价人员资格证书(乙级);
3. 具有工程造价、经专业教育评估(认证)的工程管理专业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
(三)已取得二级造价工程师一种专业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报名参加其他专业科目考试的,可免考基础科目(报考级别为“增报专业”)。考试合格后,核发相应专业考试合格证明,该证明作为注册时增加执业专业类别的依据。
(四)申请免考基础科目的人员在报名时应提供相应材料。
(五)香港、澳门、台湾居民报名参加考试的,请按国家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六)有关从事工程造价业务时间的要求是指报考人员取得学历前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时间的总和,按满周年计算,其截止日期为2023年12月31日。
六、合格标准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部分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合格标准有关事项的通告》精神和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执行委员会《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互认实施细则》(示范区执委会﹝2021﹞10号)有关规定,自2022年度起,江苏省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各科目合格标准为试卷总分的60%(对年度考试成绩波动较大的科目,由长三角地区两省一市协商划定合格标准,另行通告)。
七、报名及资格审查
2023年度江苏省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采取“网上报名→考前比对→网上缴费→准考证打印→考后审查→结果公示”的组织方式。具体事项如下:
(一) 网上报名
1. 网上报名时间。2023年8月15日~30日。
2. 网上报名流程。请报考人员在规定报名时间内登录“江苏省建设类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服务平台”(以下简称“服务平台”)(http://180.101.234.40:8031/login/login)进行网上报名。报考人员进入报名平台后应按照系统提示进行个人注册,如实填写个人信息。认真阅读《报考须知》,并签署网上《报考承诺书》(附件2)后,仔细对照报考条件及系统提示,进行考区选择、专业信息填写及相关材料上传等操作。
3. 告知承诺制。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开展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人社厅发〔2019〕71号)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关于印发〈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报名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人考中心函〔2019〕26号)要求,本项考试报名实施告知承诺制。报考人员在报名时应承诺符合报考条件且报考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有效。
请报考人员仔细对照考试报名条件进行报考,如有疑问,请及时咨询当地考试主管部门(联系方式见附件6)。
在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报名中存在不实承诺行为,或者因严重、特别严重违纪违规行为被记入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诚信档案库且在记录期内的报考人员,不适用告知承诺制。
4. 属地化管理。报考人员应在居住地、工作地报名参加考试。
(二)考前比对
各设区市考试主管部门应对照报考条件,认真审查报考人员网上填报信息,并结合“学信网”等大数据进行信息比对。抽查比对结果通过“服务平台”发布。
(三)网上缴费
网上报名结束后,请报考人员实时关注“服务平台”,可进入缴费环节的报考人员须于2023年9月3日前完成缴费,逾期未缴费视为自动放弃报考。
(四)准考证打印
2023年9月18日~23日,报考人员可登录“服务平台”下载打印准考证。
(五)考后审查
1. 审查对象。按照成绩滚动管理办法,2023年度相应考试科目均合格的应试人员进入考后资格审查环节。
2. 审查时间。考试成绩发布后,审查部门(机构)通过“服务平台”公布审查时间安排、审查对象陈述申辩期限和受理举报投诉电话等信息。
3. 提交补充材料。需要补充材料的审查对象,资格审查部门(机构)应告知材料补充规定时限、补充材料内容及提交方式。逾期未提交视为放弃审查资格,即资格审核结果为“不通过”,考试合格成绩无效。
(六)结果公示
1. 公示平台。“江苏建设人才”网站(http://jsjsrc.cn/swhyFront)--“执业考试”专栏对所有符合发证资格的应试人员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0天。
2. 陈述申辩。审查对象依法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审查对象如对资格审查处理决定存在异议,可自资格审查部门(机构)向审查对象发送查看审查结果短信或电话通知起7个工作日内进行陈述和申辩。各设区市考试主管部门受理陈述和申辩并在复核后作出答复(联系方式见附件6)。
3. 审查对象不符合报考条件的,或者未按照资格审查部门(机构)要求办理报考相关事项的,按考试报名无效或者考试成绩无效处理。
报考人员有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承诺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相应资格证书或者成绩证明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的,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1号)处理,并记入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诚信档案库。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八、收费和发票事宜
1. 收费标准。根据省发展改革委 省财政厅《关于核定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复函》(苏发改收费函〔2019〕425号)精神,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基础知识》考试费65元/人·科,《建设工程计量与计价实务》考试费79元/人·科。
2. 发票打印。江苏省二级造价工程师考试采用电子发票形式,请报考人员于2023年9月30日之后登录“苏服办”APP,进入“我的”-“电子票据”,按照提示操作完成下载打印。电子发票的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及使用规定与纸质发票相同,不再发放纸质发票。
九、考试大纲与教材
2023年江苏省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依据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组织编写,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审定的2019年版《全国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大纲》命题。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网站(http://www.ccea.pro)、交通运输部职业资格中心网站(http://www.jtzyzg.org.cn)及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网站(http://www.giwp.org.cn)可免费下载。参考教材详见附件4。
十、工作要求
请各设区市根据职责分工,按照《2023年度江苏省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工作计划》(附件1)任务安排,认真做好各个环节的考务工作。报名、考试期间应安排专人值守,并做好咨询服务工作。
为落实保密管理制度,方便开展工作,各设区市有关部门须重新上报考试负责部门、部门领导和具体工作人员信息,填写《江苏省二级造价工程师考试负责部门及人员信息表》(附件7)并加盖单位公章,于8月14日之前上报我厅执业资格考试与注册中心备案。
附件: 1. 2023年度江苏省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工作计划
2. 报考须知和报考承诺书
3. 考试报名操作流程
4. 江苏省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教材参考目录
5. 工程管理专业评估通过学校和有效期情况汇总表
6. 各设区市考试主管部门服务咨询电话
附件1
2023年度江苏省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工作计划
时 间 |
工 作 计 划 |
|
8月14日前 |
各设区市有关部门填写上报《江苏省二级造价工程师考试负责部门及人员信息表》。 |
|
8月15日9:00~8月30日17:00 |
各设区市组织报名工作,。 报名网址:“江苏省建设类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服务平台”( http://180.101.234.40:8031/login/login)。 |
|
9月2日前 |
各设区市考试主管部门完成考前比对工作。 |
|
9月3日17:00前 |
报考人员完成网上缴费。 |
|
9月6日 |
各考区上报考点名称、地址及考场标准等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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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18日~9月23日 |
报考人员登录“江苏省建设类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服务平台”打印准考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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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22日 |
各考区领取卷(卡)。 |
|
9月23日 |
09:00~11:30 |
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基础知识 |
14:00~17:00 |
建设工程计量与计价实务(4个专业) |
|
9月23日 |
各考区答题卡、纸送省住建厅考试与注册中心。 |
|
12月底 |
完成阅卷工作,发布考试成绩。 |
|
2024年1月 |
完成考后资格审查,并公布符合发证人员名单。 |
附件2
报考须知
一、本考试报名审核试行告知承诺制。考试报名操作须由报考人员本人完成,报名时须如实填报本人相关信息,承诺填报提交的所有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有效,并签字确认本人符合本考试报名条件,并承担不实承诺的相关责任。
二、签署《报考承诺书》的报考人员,原则上不再提交证明材料。考试主管部门或者考试机构将依据有关规定,通过共享信息数据比对方式对报考人员考试报名信息进行抽查和审查,并在考试结束后将符合发证资格人员信息向社会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和举报。在抽查、审查、受理举报等过程中,考试主管部门或者考试机构可以要求报考人员补充提交相关证明材料。被记入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诚信档案库并实施联合惩戒的失信应试人员,不适用告知承诺制。
三、报考人员提交的个人联系方式信息(包括手机号、微信号、电子邮箱、详细通信地址等),将作为相关考试文书(包括但不限于各种通知、告知、处理决定等)经本人确认可收悉的送达地址。相关文书发送至送达地址,即视为送达。以邮件回执、到达本人短信和微信等特定系统的日期为送达日期。个人联系方式发生变更的,须及时向报名地考试机构提交变更申请。
四、报考人员不符合考试报名条件的,考试报名无效。报考人员不按照考试主管部门或考试机构规定的时限和方式补充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的,视作放弃审查资格。考试主管部门或者考试机构查实报考人员违反承诺,在考试报名时存在提供虚假信息、虚假证明材料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相应资格证书或者成绩证明等行为,将依法依规做出处理。
五、本考试报名条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考试报名操作流程见附件。针对报名条件的不明事项,可向报名地考试主管部门进行咨询。
报考承诺书
本人已认真阅读《报考须知》及考试报名条件等相关规定,对相关规定内容已充分理解。在此基础上,本人郑重承诺:本人填报和提交的所有信息均真实、准确、完整、有效,并确认本人符合本考试报名条件;本人自觉遵守各项规定,否则自愿接受相应处理。
承诺人:(手工录入本人姓名,后台登记并作比对检查)
承诺人身份证号:(手工录入本人身份证号,后台登记并作比对检查)
承诺日期:XXXX年XX月XX日(系统自动生成)
点击下载:诚信考试承诺书文本(即本文档的完整文本,含报考人员须知等)
提 交 暂不提交
附件3
考试报名操作流程
1. 报考人员注册。
2. 实名认证(输入身份证号、姓名,上传白底1寸照片提交完成实名认证),等待实名认证反馈结果。
3. 实名认证完成后进入“考生信息”,如实填写个人信息并保存。
4. 进入“考试报名”阅读《报考须知》及《报考承诺书》,填选“考区和专业信息”,完成“材料上传”。
5. 点击“保存”完成报名提交。
6.等待审查结果。
7.审查通过后进行网上支付考试费用。
注意:
1.进行实名认证时,请确保所填身份证号准确无误。
2.报名信息确认前应认真核查并保证证件类别、证件号码、姓名、报考级别、报考专业、科目信息、常用手机号码、电子邮箱、工作单位、详细通讯地址和邮政编码等准确无误。注册信息中如遇生僻字不能正常输入,请与当地考试报名机构具体联系。报名信息确认后,报考人员不得自行修改。
3. 网上报名提交后,报考人员须持续关注报名平台,实时查看审核情况,可进入缴费环节后及时完成缴费。
4.报名时如遇技术方面的问题,请拨打技术支持电话:021-61651874。
附件4
江苏省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教材参考书目
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基础知识 |
4个专业 |
《全国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培训教材》之《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基础知识》(2022年版) |
中国建设教育协会继续教育委员会、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执业资格考试与注册中心 |
中国城市出版社 |
可到当地新华书店、建筑书店或网上商城购买。 中国建筑书店江苏销售中心地址:南京市鼓楼区华侨路慈悲社5-2号,电话: 025-83310533、83310163。 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网址: www.cabp.com.cn 中国建筑图书网网址: www.buildingbooks.com.cn 中国建筑书店网址: www.china-building.com.cn/default.aspx |
建设工程计量与计价实务 |
土木建筑工程 |
《全国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培训教材》之《建设工程计量与计价实务》(土木建筑工程)》(2022年版) |
中国建设教育协会继续教育委员会、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执业资格考试与注册中心 |
中国城市出版社 |
|
安装工程 |
《全国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培训教材》之《建设工程计量与计价实务》(安装工程)》(2022年版) |
中国建设教育协会继续教育委员会、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执业资格考试与注册中心 |
中国城市出版社 |
||
交通运输工程 |
《水运建设工程概算预算编制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
人民交通出版社 |
可登录水运图书网购买: www.chinasybook.com, 电话:010-64981400; 或联系交通出版社或登录人民交通出版社天猫旗舰店,电话:010-59757973,网址:http://rmjtcbs.tmall.com |
|
《交通运输工程技术与计量 (水运篇)》 |
交通运输部职业资格中心 |
人民交通出版社 |
|||
《交通运输工程造价案例分析(水运篇)》 |
交通运输部职业资格中心 |
人民交通出版社 |
|||
《全国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培训教材》之《建设工程计量与计价实务》(公路篇)(2019年版) |
交通运输部职业资格中心 |
人民交通出版社 |
|||
建设工程计量与计价实务 |
水利工程 |
《江苏省水利工程设计概(估)算编制规定》(2017年版) |
江苏省水利厅 |
河海大学出版社 |
咨询电话:025-86338432 天猫、水利水电图书专营店有售。 |
《江苏省水利工程概算定额》(2012年版) (江苏省水利工程预算定额》(2010年版) |
江苏省水利厅 |
江苏人民出版社 |
|||
《水利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1—2007) |
水利部 |
中国计划出版社 |
|||
《建设工程技术与计量》(水利工程) 《建设工程造价案例分析》 (水利工程) |
中国水利水电勘测设计协会、 中国水利工程协会 |
黄河水利出版社、 中国水利水电出版社 |
|||
《水利水电工程设计工程量计算规定》(SL328—2005) |
水利部水利建设经济定额 |
中国水利水电出版社 |
|||
《水利工程设计概(估)算编制规定》(建设征地移民补偿) |
水利部水利建设经济定额 |
中国水利水电出版社 |
|||
《水土保持工程概(估)算编制规定》 |
水利部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 |
黄河水利出版社 |
|||
《水利水电工程环境保护概估算编制规程》(SL359—2006) |
水利部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 黄河勘测规划设计有限公司 |
中国水利水电出版社 |
|||
考试科目 |
考试专业 |
参考书目 |
编写单位 |
出版社 |
备 注 |
附件5
工程管理专业评估通过学校和有效期情况
汇总表
(截至2021年5月,按首次通过评估时间排序)
1 |
重庆大学 |
2019.5-2025.5 |
1999.11 |
2 |
哈尔滨工业大学 |
2019.5-2025.5 |
1999.11 |
3 |
西安建筑科技大学 |
2019.5-2025.5 |
1999.11 |
4 |
清华大学 |
2019.5-2025.5 |
1999.11 |
5 |
同济大学 |
2019.5-2025.5 |
1999.11 |
6 |
东南大学 |
2019.5-2025.5 |
1999.11 |
7 |
天津大学 |
2016.5-2022.5 |
2001.6 |
8 |
南京工业大学 |
2016.5-2022.5 |
2001.6 |
9 |
广州大学 |
2018.5-2024.5 |
2003.6 |
10 |
东北财经大学 |
2018.5-2024.5 |
2003.6 |
11 |
华中科技大学 |
2020.5-2026.5 |
2005.6 |
12 |
河海大学 |
2020.5-2026.5 |
2005.6 |
13 |
华侨大学 |
2020.5-2026.5 |
2005.6 |
14 |
深圳大学 |
2020.5-2026.5 |
2005.6 |
15 |
苏州科技大学 |
2020.5-2026.5 |
2005.6 |
16 |
中南大学 |
2016.5-2022.5 |
2006.6 |
17 |
湖南大学 |
2016.5-2022.5 |
2006.6 |
18 |
沈阳建筑大学 |
2017.5-2023.5 |
2007.6 |
19 |
北京建筑大学 |
2018.5-2024.5 |
2008.5 |
20 |
山东建筑大学 |
2018.5-2024.5 |
2008.5 |
21 |
安徽建筑大学 |
2018.5-2024.5 |
2008.5 |
22 |
武汉理工大学 |
2019.5-2025.5 |
2009.5 |
23 |
北京交通大学 |
2019.5-2025.5 |
2009.5 |
24 |
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 |
2019.5-2025.5 |
2009.5 |
25 |
天津城建大学 |
2019.5-2025.5 |
2009.5 |
26 |
吉林建筑大学 |
2019.5-2025.5 |
2009.5 |
27 |
兰州交通大学 |
2020.5-2026.5 |
2010.5 |
28 |
河北建筑工程学院 |
有效期至2020.5 |
2010.5 |
29 |
中国矿业大学 |
2016.5-2022.5 |
2011.5 |
30 |
西南交通大学 |
2016.5-2022.5 |
2011.5 |
31 |
华北水利水电大学 |
2017.5-2023.5 |
2012.5 |
32 |
三峡大学 |
2017.5-2023.5 |
2012.5 |
33 |
长沙理工大学 |
2017.5-2023.5 |
2012.5 |
34 |
大连理工大学 |
2019.5-2025.5 |
2014.5 |
35 |
西南科技大学 |
2019.5-2025.5 |
2014.5 |
36 |
陆军工程大学 |
2020.5-2026.5 |
2015.5 |
37 |
广东工业大学 |
2020.5-2026.5 |
2015.5 |
38 |
兰州理工大学 |
2020.5-2026.5 |
2016.5 |
39 |
重庆科技学院 |
2020.5-2026.5 |
2016.5 |
40 |
扬州大学 |
2020.5-2026.5 |
2016.5 |
41 |
河南城建学院 |
2020.5-2024.5 |
2016.5 |
42 |
福建工程学院 |
2020.5-2026.5 |
2016.5 |
43 |
南京林业大学 |
2020.5-2026.5 |
2016.5 |
44 |
东北林业大学 |
有效期至2021.5 |
2017.5 |
45 |
西安理工大学 |
2021.5-2027.5 |
2017.5 |
46 |
辽宁工程技术大学 |
有效期至2021.5 |
2017.5 |
47 |
徐州工程学院 |
2021.5-2027.5 |
2017.5 |
48 |
昆明理工大学 |
2018.5-2022.5 |
2018.5 |
49 |
嘉兴学院 |
2018.5-2022.5 |
2018.5 |
50 |
石家庄铁道大学 |
2018.5-2022.5 |
2018.5 |
51 |
长春工程学院 |
2018.5-2022.5 |
2018.5 |
52 |
广西科技大学 |
2018.5-2022.5 |
2018.5 |
53 |
西安科技大学 |
2019.5-2023.5 |
2019.5 |
54 |
河南理工大学 |
2019.5-2023.5 |
2019.5 |
55 |
河南工业大学 |
2020.5-2024.5 |
2020.5 |
56 |
武汉科技大学 |
2020.5-2024.5 |
2020.5 |
57 |
重庆交通大学 |
2020.5-2024.5 |
2020.5 |
58 |
江苏科技大学 |
2021.5-2025.5 |
2021.5 |
59 |
南通大学 |
2021.5-2025.5 |
2021.5 |
60 |
北方工业大学 |
2021.5-2025.5 |
2021.5 |
61 |
河北工业大学 |
2021.5-2025.5 |
2021.5 |
62 |
重庆文理学院 |
2021.5-2025.5 |
2021.5 |
序号 |
学 校 |
本科合格有效期 |
首次通过评估时间 |
附件6
各设区市考试主管部门服务咨询电话
考区 |
主管部门 |
咨询电话 |
南京 |
南京市建委宣教处 |
025-83753556 |
无锡 |
无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筑市场监管处 |
0510-82739987/81822752 |
徐州 |
徐州市工程造价管理处 |
0516-66998106/66998107 |
常州 |
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职称办 |
0519-85682071 |
苏州 |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职业教育培训处 苏州市工程造价管理处 |
0512-65182826/65160715 |
南通 |
南通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 |
0513-59001552 |
连云港 |
连云港市建设培训中心 |
0518-85516163/85507357 |
淮安 |
淮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建设执业资格考试与注册中心 |
0517-83662603/83660183 |
盐城 |
盐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组织人事处 |
0515-88423665 |
扬州 |
扬州市建设执业资格考试与注册中心 |
0514-87926506 |
镇江 |
镇江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 |
0511-85581885 |
泰州 |
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人事教育处 |
0523-86882616/86898799 |
宿迁 |
宿迁市建设工程造价服务中心 |
0527-84387323/84387321 |